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的经营范围来确定。如果其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显然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
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6、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包括自然人不能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也就是说只有企业法人才能成立;存续期限必须**过2年,注册资本不得**2亿元等条件,对融资租赁公司成立条件要求比一般公司严格主要是因为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比其他企业要高。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3、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注册登记(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明(复印件);
4、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6、管理人员的资历;
7、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我们公司拥有一支稳定高管团队。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的金融从业经验,具备丰富的团队管理经验。同时公司了一批来自融资租赁、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产业界的人才,倾力为客户打造创新金融产品、提供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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