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为控制FSC声明建立产品组
7.1 公司为控制FSC产出声明和贴标的产品建立产品组《FSC产品组清单》。产品组应由具有以下特点的一种或者多种产出的产品组成:
a) 在FSC-STD-40-004a产品分类标准中归属于相同的产品类型;
b) 被相同的FSC控制体系控制。
7.2 在百分比体系和信用体系下建立产品组要满足下列条件(本公司目前暂不适用该条款):
a) 所有的产品应有相同的转换因数。如果不能满足此条件,也可将其划分为相同的产品组,但应为以FSC百分比或FSC信用声明销售的那部分产出产品使用其相应的转换因数;
b) 所有的产品应由相同的投入材料(例如,松木板材)或者相同投入材料的组合构成(例如,由等价材料和/或树种制造的刨花板和胶合板组成的胶合刨花板)。
说明:如果产品组的投入材料和/或树种可以被其他材料和/或树种代替,则这些材料和/或树种是等价的。在相同产品组内,多种材料或产品尺寸或形状是可以接受的。不同种类的木浆可被视为等价的投入材料。
百分比体系的应用
百分比体系是FSC控制体系的一种,可以出售具有百分比声明的全部产出,该百分比声明与一个确定声明期的投入声明贡献的比例相符。
百分比体系能用于单个地点或者多个实体地点水平上的FSC混合和FSC回收产品组。百分比体系也可用于带有FSC小规模和社区标签的产品。
百分比体系不能用于下列活动:
a) 出售带有FSC**声明的产品;
b) 交易或者分销成品木质品和纸制品(例如,纸商);
c) 没有物理所有权的交易;
d) 交易或加工非木质林产品,不包括竹子和从树上获取的非木质林产品(例如,软木塞,树脂,树皮)。
9.1 针对每个产品组,组织应为做出的独立的FSC百分比声明规定声明期或工作任务单。
9.2 针对FSC混合或FSC回收投入,组织应使用供应商发票上的百分比声明和信用声明来确定能够贡献声明的投入的数量。
说明:供应的带有信用声明的材料应将全部数量作为能够贡献声明的投入。
7.3 组织应保留一份较新的产品组清单《FSC产品组清单》,该清单包含以下信息:
a) 按照FSC-STD-40-004a中列出的产品类型;
b) 产出产品适用的FSC声明。如果组织想要在FSC证书数据库中公开其产品有资格粘贴FSC小规模或者社区企业的标签,也可以说明;
c) 树种(包括学名和常用名),当树种信息决定产品特征时。
8 转换体系
转换体系是FSC控制体系的一种,为做出产出的声明提供了一种简单的方法,直接将投入的FSC声明转换成产出。在组织加工的整个阶段,通过保证与不合格材料的分离,将投入和产出的材料连接。
转换体系可以被用于所有产品组类型,FSC声明和活动中。
由于消费前回收的木材没有有效的产出声明,因为不能作为转换体系的合格投入。
说明:以食品和药品为目的的非木
2.3.4.4 FSC原料的出库
2.3.4.4.1各生产物料员根据“工程单”中订单要求填写《领料单》,注明FSC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
2.3.4.4.2 仓管员按“工程单”“领料单”的FSC订单信息,备好FSC材料,进行发料。
2.3.4.5仓管员收发FSC物料后,及时整理入库记录、《领料单》,并填写《FSC材料平衡表》。以上表单需记录清楚并保存5年以上。
2.4 组织应确保只有合格的投入和正确的材料类别才能用于表B中确定的FSC产品组。
按照产出产品组声明的合格投入:
产出的FSC产品组声明 合格投入
FSC ** FSC **
FSC 混合 x% / FSC 混合信用 FSC **, FSC 混合 x%, FSC 混合信用, FSC 回收 x%, FSC 回收信用, 受控材料, FSC 受控木材, 消费前回收, 消费后回收。
FSC 回收 x% / FSC 回收信用 FSC 回收 x%, FSC 回收信用, 消费前回收, 消费后回收。
FSC 受控木材 FSC **, FSC 混合 x%, FSC 混合信用, 受控材料, FSC 受控木材
2.5 组织采购用于FSC产品组的非FSC认证回收材料时,应符合FSC-STD-40-007的要求。 (本公司采购FSC认证材料,此条款不适用。)
2.6 组织采购用于FSC产品组的非FSC认证原始材料时,应符合FSC-STD-40-005的要求。 (本公司采购FSC认证材料,此条款不适用。)
2.7 公司从自己的初加工和深加工场所回收的材料可以归类为与投入材料相同或者较低的类别。从深加工回收的材料,组织可将其归为消费前回收材料,此类材料不包括那些在加工过程中被丢弃,但是可以在现场进行再利用的材料。
2.8 在主评估期间储存的材料和主评估日期与组织产销监管链证书发行日期之间收到的材料,如果组织能够向认证机构证明这些材料满足FSC材料采购要求,则可做为有效投入。
3 材料处理
3.1 如果有不合格投入混入FSC产品组的风险时,组织应实施下列一个或多个隔离方法:
a) 材料物理隔离法;
b) 材料时间隔离法;
c) 材料识别法。
详见《FSC不合格品及顾客投诉控制程序》
4 FSC材料和产品记录
4.1 针对每个产品组和工作任务单,公司应确定涉及材料体积或重量变化的主要加工步骤的转换因数,如果不可行,说明整个加工步骤的转换因数。组织应规定计算转换因数的一致的方法并及时较新。
说明:生产定制产品时,在加工之前,组织不需要说明转换因数,但应保留可以计算转换因数的生产记录。
4.2 公司应保留FSC证书范围内材料和产品的较新材料账目记录(例如,电子表格,生产控制软件),包括:
a) 投入:采购文件编号,日期,数量,包括百分比和信用声明(如适用)的材料类别;
b) 产出:销售文件编号,日期,产品说明,数量,FSC声明,适用的声明期或工作任务单;
c) FSC百分比计算和FSC信用账户(如适用)。
4.3 如果公司同时具有FSC认证和其他森林认证体系证书,公司应证明同时带有这些认证体系声明的投入和产出没有被重复计算。
说明:组织能通过为这些材料建立单个的账目记录来清楚的判定材料的数量和适用产出的相应的认证声明。如果这种方式不可取,组织宜通过其他途径使认证机构对此项要求进行评估。
2.3.3 FSC原料采购
a)采购部根据FSC产品的订单情况,以及“库存表”确认库存FSC材料是否足够,若不足时,则提出《采购单》申请采购。
b)跟供应商签订正式的“采购单”。在“采购单”文件中要标明该FSC材料的材料类型(FSC **或FSC MIX)及类别、数量、金额等信息。
c)供应商的相关发票和运输文件中要标明该FSC材料的材料类型(FSC **或FSC MIX),数目、金额及他们所供材料的认证编码等
d)采购记录。FSC材料的采购文件必须完整,采购文件和记录可单独或集中存放、归档。
9.3 组织应使用下列公示来为每个声明期或工作任务单计算FSC百分比:
FSC% = QC x 100
QT
FSC% = FSC 百分比
QC =投入材料的声明贡献数量
QT =林产品投入的总量
9.4 如果在多个实际地点上使用百分比体系,百分比的计算应基于所有地点上收到投入的平均百分比;
a) 百分比计算应**于相同产品组中的产品;
b) 所有地点都应在一个共同的所有权结构中独立证书或者多地址证书的范围内;
c) 所有地点应在同一国家或在欧盟区内;
d) 所有地点应使用同一综合管理软件;
e) 所有参与交互地点百分比计算的地点的FSC百分比应至少达到50%
说明:FSC将监测在多地点水平上应用百分比体系组织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收益和成本,并于2年后进行再评估。在多地点水平上应用百分比体系的组织应按照FSC的要求来提供信息并参与到监测过程中。
9.5 针对每个产品组,组织应基于以下信息计算FSC百分比:
a) 相同声明期或工作任务单的投入(单个百分比); 或
b) 特定数量的先前声明期的投入(滚动平均百分比)。
9.6 计算投入百分比的时间段不应**过12个月,除非业务性质的特殊要求,并要获得认证机构的批准。
9.7 使用单个百分比方法的企业可将计算出的FSC百分比用于产出产品的FSC声明,可以是在相同声明期/工作任务单中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下个声明期中的生产的产品。
9.8 使用滚动平均百分比方法的企业应将从特定数量先前声明期中计算的FSC百分比用于后续声明期中产出产品的FSC声明。
9.9 按照条款9.7和9.8,在后续声明期中使用FSC百分比的组织应确保投入材料供应的波动不会用于增加以FSC声明出售的产出产品的百分比。组织应证明,在报告期限内,其年度数量汇总报告中,以FSC声明销售的产品数量与其接收到的投入材料对声明贡献的数量和转换因数是匹配的。
9.10 组织能出售一个声明期或者工作任务单中带有FSC混合或FSC回收百分比声明的全部产出,该百分比声明等于或者**计算的投入百分比。
5.7 如果FSC声明和/或证书号码不能在销售文件或交付文件中体现,组织应通过补充文件(例如,补充信件)将要求的信息提供给客户,这种情况下,组织应得到认证机构的许可,并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a) 应存在可以将补充文件和销售或交付文件连接的清楚的信息;
b) 不能够有使客户误解补充文件中哪些产品是FSC认证的,哪些不是FSC认证产品的风险;
c) 如果销售文件中包含带有不同FSC声明的多种产品,在补充文件中应为每个产品交互引用其FSC声明。
5.8 销售定制产品的组织(例如,木工,建筑承包商,建筑公司),不需要在补充文件中按照条款5.1对发票的要求那样列出FSC认证的产品,组织可为建筑发票或者其他相关服务发票提供补充文件。补充文件应包含下列信息:
a) 能够充分将服务发票与补充文件连接的参考信息;
b) 用于相关数量和FSC声明的FSC认证组成清单;
c) 组织的证书号码。
6 遵守木材合法性法规
6.1 公司识别FSC相关法律法规,确保FSC认证的产品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至少:
a) 有适当的程序确保其进口和/或出口的FSC认证产品遵守所有适用的贸易和海关法律;
b) 如有要求,及时收集和提供树种(常用名和科学名)和采伐国家(或法规要求的较加详细的位置)信息并提供给直接客户和/或供应链下游的,需要此信息来遵守法律法规的组织。组织和其客户可以就提供信息的形式和频率达成协议。
说明:如果组织没有树种和原产地的信息,相关要求应传递到上游供应商直至获得相关信息。
c) 确保含有消费前回收木材(回收纸张除外)的FSC认证产品出售给位于实行木材合法性法规国家的公司时,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方式:
i) 消费前回收的木材符合依据FSC-STD-40-005 FSC受控木材的要求;或
ii) 通知其客户产品含有消费前回收木材,并支持适用木材合法性法规要求的客户的尽职调查体系。
说明:FSC证书持有者应用选项c(i)时,可应用FSC-STD-40-005 V3-0列出的对共产物的要求。
8.1 针对每个产品组,公司为做出的单独的FSC声明规定声明期或工作任务单。公司FSC 声明采用的控制体系为转换体系;
8.2 针对单独材料类别,具有相同FSC声明投入的声明期或者工作任务单,公司确定此投入声明与产出的FSC声明一致。
8.3 针对不同材料类别或相关百分比声明或信用声明的材料混合投入的声明期或工作任务单,公司应采用投入的较低FSC声明作为产出的FSC声明,如表所示。
使用转换体系时,可能的FSC投入组合及产生的产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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