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认为,苏原告起诉主张苏被告在拆旧建新过程中对其涉案房屋造成损害,请求恢复原状。苏原告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苏原告的起诉不当。原审法院应依法审理本案。裁定撤销一审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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