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黄埔区离婚协议纠纷律师 房产过户争议律师 广州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办理过户,凭法院生效判决书和生效证明,就可以单方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不需要对方配合。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在张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在离婚时可对上述房屋协商处理。张某、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由其支付10万元给王某,在张某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王某将上述房屋的共有份额过户到张某名下。 关于张某请求王某将其共有份额过户的问题。涉案《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某在十年内支付10万元给王某,王某将其共有份额过户到张某名下,现张某并未履行完毕协议书中约定的给付义务,其请求王某办理共有份额过户的条件并未成就,故对于张某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书》约定张某需在十年内付清10万元,因王某一直拒绝提供收款账户,现张某在约定给付款项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明确表示同意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至一审开庭时未到协议约定给付的期限,故双方可继续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盈彩路××街××房归张某所有,张某向王某支付94000元,王某在张某付清款项后,协助张某办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盈彩路××街××房共有份额过户给张某的手续。一审法院以张某并未履行完毕协议书中约定的给付义务,认定张某请求王某办理过户条件未成就,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天河区专业离婚诉讼律师 婚姻期间房产赠与咨询 广州婚姻期间接受的房产赠与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张静律师解答:如有明确说明是赠与给一方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无明确说明,则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产是否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先,从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证实,被告母亲等人于1985年9月与他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其出地、他人出资建房,建成后被告母亲及包括被告在内的子女可分得其中一栋房产居住使用。其后,上述房产于1996年4月30日经房管部门向被告就金贵街X房发放使用权证,从而确定被告为房屋的权属人。因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的房产使用权主体可有不同,两者的权利、义务亦不尽相同,权属关系相互立。因此,即使涉案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原使用权人确为被告家人,仍应按宅基地上登记的使用人确定该房产的。其次,现原、被告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存有争议,但即便涉案房产双方确未出资,房屋于1996年登记使用权人为被告一人,应视为被告受赠所得的财产。此时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证据证实被告受赠时已由赠与人明确表示仅赠与被告一人的情况下,被告受赠财产应为与原告的共同财产。现双方均未对上述房产进行特别约定,原告要求分得其中1/2使用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再次,鉴于原告表示不愿意将房屋使用权归一方所有,本院尊重原告的意见,在本案中仅确定房屋使用权由原、被告各占1/2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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