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认为,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据查实,某13号房屋是2000年以孔父名义申请报建;2013年旧村改造项目进行详查,该房屋的权属人登记为孔大儿;2016年12月19日公布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18年3月28日孔大儿作为乙方签订了某13号的《补偿安置协议》;被继承人孔父于2019年4月29日去世。本院认为,虽然某13号房屋是以孔父名义报建,但在该房屋被征用拆迁过程中,房屋的权属及征用拆迁的权益已转移登记到孔大儿名下,孔父生前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该财产及权益作出了处分,在孔父去世时已不享有涉案房屋及拆迁合同的权益。一审法院认定拆迁合同权益仍是孔父的遗产,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孔二女、孔三女主张该安置协议项下的权益是孔父的遗产,该主张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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