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离婚协议争议律师 案例丰富 恪守道德诚信正直

    广州离婚协议争议律师 案例丰富 恪守道德诚信正直

  • 2024-04-16 09:1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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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禺区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分割咨询律师 借名买房认定咨询 广州父母出资买房,要离婚了房子能要回去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当时父母出资买房写子女名下的真实意图到底是什么,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还是民间借贷,这都需要原告举证。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期间男方的父亲起诉,说房子是他借儿子名字买的,应过户给他,那就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才行。终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十六条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和内容的根据”、*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可知,不动产登记簿为行政机关颁发的公文书证,具有当然的高度的证明力,当事人主张其为不动产真实权利人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所举证据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否则不足以不动产登记簿。现《房地产权证》载明涉讼房屋的权属人为黄某云,虽黄某标主张是其借用黄某云的名义购买涉讼房屋,且涉讼房屋全部由其出资,然黄某标确认其与黄某云、邓某玲未就涉讼房屋的权属签订书面的协议,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与黄某云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约定,另黄某标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涉讼房屋由其实际出资,因此,在黄某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涉讼房屋系其借用黄某云名义出资购买且由其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黄某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黄某云确认涉讼房屋为黄某标借用其名义而购买,但考虑到其与邓某玲之间存在离婚纠纷,对涉讼房屋的处分存在利害关系,且邓某玲对黄某标及黄某云的上述主张亦不予确认,故就黄某云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就黄某标要求黄某云、邓某玲协助办理涉讼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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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河区专业离婚诉讼律师 婚姻期间房产赠与咨询 广州婚姻期间接受的房产赠与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张静律师解答:如有明确说明是赠与给一方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无明确说明,则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产是否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先,从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证实,被告母亲等人于1985年9月与他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其出地、他人出资建房,建成后被告母亲及包括被告在内的子女可分得其中一栋房产居住使用。其后,上述房产于1996年4月30日经房管部门向被告就金贵街X房发放使用权证,从而确定被告为房屋的权属人。因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的房产使用权主体可有不同,两者的权利、义务亦不尽相同,权属关系相互立。因此,即使涉案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原使用权人确为被告家人,仍应按宅基地上登记的使用人确定该房产的。其次,现原、被告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存有争议,但即便涉案房产双方确未出资,房屋于1996年登记使用权人为被告一人,应视为被告受赠所得的财产。此时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证据证实被告受赠时已由赠与人明确表示仅赠与被告一人的情况下,被告受赠财产应为与原告的共同财产。现双方均未对上述房产进行特别约定,原告要求分得其中1/2使用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再次,鉴于原告表示不愿意将房屋使用权归一方所有,本院尊重原告的意见,在本案中仅确定房屋使用权由原、被告各占1/2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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