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紧跟发展步伐,与时俱进,立足深圳,面向全国开展建筑物主体结构检测鉴定业务,目前已在全国各地设置分支机构。如北京、天津、辽宁、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河北、广西、海南、福建、江西、内蒙古、吉林、西藏等各地均设有办事处。
危房综合评定原则:
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2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3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3.1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3.2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
3.3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数量和比例;
3.4 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3.5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3.6 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3.7 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危房质量安全检测的主要内容如下:
(1)房屋建筑、结构概况调查;
(2)房屋建筑结构图测绘;
(3)房屋使用情况调查;
(4)房屋结构材料强度检测;
(5)房屋变形测量;
(6)房屋完损状况检测;
(7)结合现场检测结果,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进行建模计算分析;
(8)汇总检测和计算结果,分析房屋的安全现状,提出合理化建议。
危房安全检测,危险范围的判定:
1、整幢危房: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 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几种情况都是属于整幢危房的范围。
2、局部危房:
局部危房是指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要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房屋;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房屋;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些都是局部危房的一些典型特征。
3、危险点: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 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
危房安全排查单位,针对危房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是指对房屋结构构件的危险性和影响范围进行鉴定评估而出具的鉴定报告。
2主要鉴定依据:
a) JGJ 8、JGJ 125、DB44/T 724;
b)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129号令)。
3鉴定报告主体内容参见*6.2.3。
4房屋评定为C级和D级的鉴定报告不应注明有效日期。
5已倒塌或解危后不存在危险部位(构件)的房屋不应出具危房鉴定报告。
6检查情况的描述除指出房屋存在的损坏现象外,若存在危险部位或危险构件也应明确指出。对构件裂缝的危险性分析应结合裂缝性质进行判断。
7房屋垂直度(倾斜)情况应按*5.5.2.1要求进行描写。
8鉴定意见应先对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三个组成部分依次评级后,再对房屋整体危险性进行评级,C级和D级房屋应明确房屋的处理类别(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整栋拆除)。
9附件中应附上房屋的照片,包括:正面远景、正面近景(能清晰显示门牌号)、四周环境、危险部位照片等。
公司以“信誉、质量、效率、服务”为公司总体的质量方针及奋斗目标,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和服务范围,不断提高全员素质和各项检测能力,加强检测全过程质量控制,以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保证检测工作的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地为社会服务。
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检测、鉴定业务,公司技术力量,结构合理,管理手段,检测仪器,拥有多位业界及一支长期从事鉴定工作的技术队伍。 公司与国内多所科研院校、工程检测机构建立了检测资源共享的合作联盟,以地实现科学、严谨、保质、服务的质量目标。本机构接受**机关、仲裁机构、其他组织或当事人委托,从事建筑工程检测、鉴定业务。 公司秉承“科学严谨、客观、热情及时、服务社会”的质量方针,在商务、技术、成果的工作过程中,始终把客观作为处理各项事务的一标准,把服务为先作为做好工作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