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解我国城市危险房屋鉴定、治理内容和过程,仅供参考。 1、危险房屋*鉴定 1)市、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鉴定**章”。 2)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危房鉴定申请时,**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3)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4)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 (二)处理使用; (三)停止使用; (四)整体拆除。 5)进行房屋*鉴定,**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6)房屋*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7)房屋经*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非危险性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8)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批机关,可*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鉴定。 2、治理 1)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检查。 2)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措施。 3)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4)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5)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可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6)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